有些投诉是透过其他方法处理,无需进行全面调查。这些投诉的分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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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撤回
「投诉撤回」是指投诉人不打算追究。
即使投诉人撤回投诉,监警会仍会审视个案,确保投诉人没有受到任何不恰当的影响而撤回投诉,以及警方能从合适的个案中汲取教训,并确保投诉警察课采取相应的补救行动。
此外,投诉人如撤回投诉,其个案亦不一定被列为「投诉撤回」。监警会及投诉警察课会审阅所得证据,决定是否须要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所得资料,考虑任何一项指控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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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追查
在下述情况下,指控会被列为「无法追查」∶
- 不能确定被投诉的警务人员的身份
- 资料不足而未能继续调查
- 未能取得投诉人的合作,以致无法继续追查
上述定义并不表示若果投诉人未能确定被投诉人的身份,投诉警察课便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投诉警察课会根据所得资料,尽量追查被投诉人的身份;只有追查不果时,才会作出未能确定被投诉人身份的结论。
假如投诉人拒绝合作以致投诉被列为「无法追查」,警方可在投诉人愿意提供所需资料时,重新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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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调查
「终止调查」是指有关投诉已由投诉警察课备案,但鉴于特殊情况(例如证实投诉人精神有问题)而获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总警司授权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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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简便方式解决
「透过简便方式解决投诉」旨在迅速解决一些性质轻微的投诉,例如态度欠佳或粗言秽语的指控。
适宜透过简便方式解决的轻微投诉,不会有全面调查。投诉会由一名总督察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处理,并担任调解人员。调解人员会分别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了解实情。如果他认为事件适宜透过简便方式解决而又得到投诉人同意,有关投诉便可循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