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透过《监警会条例》下的观察员计划加强其监察职能。在这计划下,监警会的委员和观察员可在预先安排或未经预约的情况下,观察投诉警察课就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及证据收集工作。
监警会的观察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他们由保安局委任,以义务性质履行观察职务。
监警会观察员的角色是观察和汇报。他们必须保持最高标准的诚信,并秉持中立和公正的准则进行观察。观察员不会参与或干预搜证或会见的过程。当观察员完成观察后,会向监警会汇报投诉警察课进行的会面或证据收集是否公平公正,若察觉有不当之处,监警会必定与投诉警察课跟进。
投诉人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投诉警察课安排观察员出席他与该课的会面。监警会将尽力安排观察员到场。在观察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资料均会保密。
观察员的委任
监警会观察员是由保安局局长委任。为确保观察员的中立,《监警会条例》第33条订明以下人士均不会被委任为观察员:
1. 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门担任受薪职位(不论属长设或临时性质)的人士
2. 监警会秘书长、法律顾问或任何其他雇员
3. 曾属警队成员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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