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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處理投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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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投訴是透過其他方法處理,無需進行全面調查。這些投訴的分類為:

  1. 投訴撤回

    「投訴撤回」是指投訴人不打算追究。

    即使投訴人撤回投訴,監警會仍會審視個案,確保投訴人沒有受到任何不恰當的影響而撤回投訴,以及警方能從合適的個案中汲取教訓,並確保投訴警察課採取相應的補救行動。

    此外,投訴人如撤回投訴,其個案亦不一定被列為「投訴撤回」。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會審閱所得證據,決定是否須要進行全面調查,並根據所得資料,考慮任何一項指控是否屬實。

  2. 無法追查

    在下述情況下,指控會被列為「無法追查」︰

    • 不能確定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的身份
    • 資料不足而未能繼續調查
    • 未能取得投訴人的合作,以致無法繼續追查

    上述定義並不表示若果投訴人未能確定被投訴人的身份,投訴警察課便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投訴警察課會根據所得資料,盡量追查被投訴人的身份;只有追查不果時,才會作出未能確定被投訴人身份的結論。

    假如投訴人拒絕合作以致投訴被列為「無法追查」,警方可在投訴人願意提供所需資料時,重新展開調查。

  3. 終止調查

    「終止調查」是指有關投訴已由投訴警察課備案,但鑑於特殊情況(例如證實投訴人精神有問題)而獲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授權終止調查。

  4. 透過簡便方式解決

    「透過簡便方式解決投訴」旨在迅速解決一些性質輕微的投訴,例如態度欠佳或粗言穢語的指控。

    適宜透過簡便方式解決的輕微投訴,不會有全面調查。投訴會由一名總督察或以上職級的人員處理,並擔任調解人員。調解人員會分別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了解實情。如果他認為事件適宜透過簡便方式解決而又得到投訴人同意,有關投訴便可循此途徑解決。

    觀看「透過簡便方式解決投訴」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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