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投訴可涉及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指控。指控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後,會根據調查結果分類為下列六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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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明屬實
如投訴人提出的指控有足夠的可靠證據支持,指控會被列為「獲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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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如在投訴人提出的原有指控以外,發現其他與投訴本身有密切關係和對調查有重要影響的事宜,並且證明屬實,則該事宜會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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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如投訴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但這些證據未能充份證明投訴屬實,指控會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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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實
如投訴人的指控沒有充份的證據支持,指控會被列為「無法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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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過錯
在下述兩種情況下,投訴通常會被列為「並無過錯」:第一,投訴人可能對事實有所誤解;第二,被投訴人是按照其上司的合法指示或警方的既定做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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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不確
如有足夠的可靠證據顯示投訴人的指控並不真確,不論這些指控是懷有惡意的投訴,抑或不含惡意但亦非基於真確理由而提出的,指控會被列為「虛假不確」。
當一宗投訴被列為「虛假不確」時,投訴警察課會視乎情況,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考慮控告投訴人誤導警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