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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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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我們尊重個人資料私隱權,並有責任全面落實和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訂明的保障資料原則及各有關條文,以及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為此,監警會承諾:

  1. 只為合法目的並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與監警會的職能及活動有直接關係的個人資料;
  2.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有關的個人資料為準確及最新的資料,以及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
  3. 除非有關人士訂明同意把其個人資料轉作其他用途或有關用途為法律所容許,否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可用作為收集該等資料時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
  4.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用途;
  5. 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人能獲告知監警會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使用該等資料的目的;以及
  6. 准許資料當事人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並以法律所容許或規定的方式處理查閱/改正資料的要求。

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

監警會持有的個人資料分三大類,分別存於:

  • 投訴警察記錄:包括投訴警察制度下投訴人、被投訴人與證人的個人資料;
  • 人事記錄:包括監警會僱員的個人資料、工作詳情、薪金資料、付款記錄、福利、工作表現評估,以及紀律事宜等;
  • 其他記錄:包括監警會委員、觀察員、承辦商的服務人員,以及向監警會查詢和投訴(不包括對警察的投訴)的市民的個人資料。

保存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一般而言,我們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 確保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在投訴警察制度的運作模式下進行徹底、公正和有效的調查,並作研究和統計用途;
  • 用於有關聘用的事宜,例如有關監警會員工的招聘/委任、人事服務和員工管理等事宜;以及
  • 用於委任委員和觀察員、聘用承辦商、處理市民查詢或投訴(不包括對警察的投訴)等多種用途。

實務大綱

助理秘書長負責確保監警會人員遵守條例和有關的實務守則。

監警會備有下列簿冊和表格,以確保條例得到遵行:

要求查閱或改正資料

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可用書面或表格提出,有關表格可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10樓1006-10室諮詢櫃台索取。請把查詢或改正資料的要求寄往:

香港
灣仔港灣道26號
華潤大廈10樓1006-10室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秘書長
(經辦人:經理(人力資源))

費用

影印費為每張複本港幣$1.5(有關費用可能不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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