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兩層的架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不論來源,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此為香港投訴警察制度的第一層。
待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調查後,便會把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連同所有調查的相關檔案、文件及材料,提交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審核。
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及其他材料時,如察覺有疑點,將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如發現有不足之處,更會要求該課重新調查。監警會在完全同意投訴個案處理得當後,才會通過調查結果。此為投訴警察制度的第二層。
兩層架構的優點是確保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作為獨立機構,可以客觀地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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