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香港法例第604章)成立的獨立機構,其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
監警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不少於八名委員組成。委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分別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包括法律界、醫學界、教育界、社福界、商界和立法會議員等。監警會借助委員多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公正、透徹地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截至2024年6月1日,監警會共有18名委員。
監警會於2009年6月1日成為法定機構。隨著《監警會條例》生效,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根據條例所提出的要求。條例進一步提高監警會的獨立性,以履行其監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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