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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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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两层的架构。所有投诉警察的个案,不论来源,均交由投诉警察课调查。该课完成调查后,会把报告连同所有调查的相关档案、文件及材料,提交监警会审核。

须汇报投诉

投诉警察课必须按条例规定,提交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予监警会审核。「须汇报投诉」是指市民就当值或表明是警队成员的警务人员的行为所作出的投诉。这些投诉必须由直接受影响的人士真诚地作出,并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投诉。

不过,下列投诉个案的调查报告和资料则无需提交监警会:

  • 纯粹关乎发出传票或施加定额罚款是否有效而引致的投诉;
  • 投诉人以自己作为警务人员的身分作出的投诉;或
  • 属于其他法定机构调查范围内的投诉。

须知会投诉

既不属须汇报投诉,亦非前文所述无需提交监警会的投诉,一律归类为「须知会投诉」。例如:由匿名人士作出的投诉,或由并非直接受影响的人士作出的投诉。

监警会的权力范围并不包括监察「须知会投诉」,不过,投诉警察课仍需定期向监警会提交该等投诉的个案撮要,确保所有应列为「须汇报投诉」的个案均获得恰当分类,其调查工作受到监警会的监察和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