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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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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警会条例》赋予监警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1. 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处长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
  2. 监察警务处处长已经或将会向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警务人员采取的行动
  3. 找出警队工作常规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
  4. 向警务处处长和/或行政长官提供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意见和/或建议
  5. 加强公众对监警会的角色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