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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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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为什么要有监警会?
Q2: 为什么监警会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法定地位?
Q3: 为什么监警会需要有来自不同界别成员?
Q4: 为什么监警会需要增加新的职能来处理有关警察的投诉?
Q5: 为什么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两层的架构?
Q6: 为什么你需要知道监警会的监察程序如何运作?
Q7: 为什么「须汇报投诉」和「须知会投诉」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Q8: 为什么需要「观察员」?
Q9: 为什么设立监警会会面?
Q10: 为什么监警会不能直接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

Q1 : 为什么要有监警会?

A1 : 良好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其中一项重要支柱。监警会的主要角色,是确保所有投诉对警务人员的须汇报投诉,均依据既定法律框架获公平公正的处理,以维护香港警队的诚信及优良传统,为市民服务。

监警会于2009年6月1日成为法定机构。随着《监警会条例》(香港法例第604章)生效,监警会的独立性获进一步提高,以履行其监察香港警队处理投诉的职能。

Q2 : 为什么监警会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法定地位?

A2 : 监警会必须要有独立的法定地位,才能站在不偏不倚的位置,观察、监察及覆检投诉警察课须汇报投诉的调查工作。监警会没有既定立场,审核个案时以证据为依归、坚持不懈地追寻事实的真相,并以中立持平的态度,用抽丝剥茧的形式,仔细地分析个案的每项细节。惟有独立,监警会才可以取得警方和市民的信任。

监警会同时致力协助警队精益求精。我们会就警队的工作常规或程序不足之处向警方提出意见,促使警队作出改善。

Q3 : 为什么监警会需要有来自不同界别成员?

A3 : 因为当局希望借助委员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以确保监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独立、公正和透彻。

监警会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不少于八名委员。监警会的委员分别来自不同界别,包括法律界、医学界、卫生服务界、教育界、社福界、传播界、商界和立法会议员等。

Q4 : 为什么监警会需要增加新的职能来处理有关警察的投诉?

A4 : 在《监警会条例》通过前,监警会的前身警监会履行的职能主要包括:

  1. 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处长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
  2. 监察警务处处长已经或将会向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警务人员采取的行动
  3. 向警务处处长和/或行政长官提供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意见和/或建议

上述的法定职能已在《监警会条例》中的第8条1(a)、(b)及(d)得以落实。除了履行以上警监会的职能外,监警会还获赋予以下两项新的职能:

  • 第8条1(c)找出警队工作常规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
  • 第8条1(e)加强公众对监警会的角色的认识

第8条1(c)让监警会可以在没有市民投诉的情况下,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议,从而协助警方预防引起投诉的事宜。第8条1(e)则有助加强大众对投诉警察制度的信心。

Q5 : 为什么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两层的架构?

A5 : 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采取两层架构。在两层架构之下,所有投诉警察的个案,均交由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处理及调查。此为香港投诉警察制度的第一层。待投诉警察课完成须汇报投诉的调查后,便会把调查报告提交予监警会审核。此为投诉警察制度的第二层。

两层架构的优点是确保投诉警察个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监警会作为独立机构,可以客观地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处长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并向警务处处长和行政长官提供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查看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的详情

Q6 : 为什么你需要知道监警会的监察程序如何运作?

A6 : 因为这是你的公民权利,我们亦想藉此保持监察程序透明公正。

在投诉警察制度的两层架构下,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观察员,可出席投诉警察课就调查须汇报投诉而进行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投诉警察课在完成投诉调查后,必须把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提交予监警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会可就调查报告向投诉警察课提出质询、要求该课澄清或提供更多资料。若秘书处对调查报告没有质询,便会将调查报告呈交监警会委员审核。

若监警会和投诉警察课未能就调查结果达成共识,双方可在工作层面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如监警会最后决定不通过某宗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可向行政长官报告或向公众披露双方对调查结果的意见分歧,包括向行政长官或警务处处长表达监警会对警务处处长就须汇报投诉向被投诉的警务人员采取行动的意见。

查看监警会监察程序的详情

Q7 : 为什么「须汇报投诉」和「须知会投诉」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A7 : 因为两项投诉性质有所不同。

根据监警会条例第11条,「须汇报投诉」是指市民就当值的警务人员或表明是警队成员的休班人员的行为所作出的投诉。这些投诉必须是由受直接影响的人士(或其代表)真诚地作出的,并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投诉。

「须知会投诉」并不属于「须汇报投诉」,这类投诉包括由匿名人士作出的投诉、由并非直接受影响人士作出的投诉,又或是属于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投诉。

就处理「须知会投诉」方面,投诉警察课须根据条例第9条,定期向监警会提交「须知会投诉」的个案撮要供审核,确保其归类适当。

而「须汇报投诉」方面 ,任何「须汇报投诉」的调查工作,均必须受到监警会的观察、监察和覆检。

Q8 : 为什么需要「观察员」?

A8 : 观察员计划是协助监警会观察投诉警察课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方式。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观察员,可出席投诉警察课就调查须汇报投诉而进行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监警会委员同样可进行观察。

除了预先安排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外,观察员亦可在突击的情况下,出席和观察警方这些活动。

在观察会面及证据收集行动期间,观察员不会作出任何干预或发表个人意见,以防影响会面或证据收集的进行。

观察完毕后,观察员须向监警会报告会面或证据收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以及有否察觉任何不当之处。若观察员汇报有任何不当之处,监警会便会和投诉警察课跟进。

所有就须汇报投诉与投诉警察课会面的人士,均可要求观察员出席有关会面。倘监警会接到这些要求,定当尽力安排。

Q9 : 为什么设立监警会会面?

A9 : 因为监警会在审核调查报告时,认为有需要和个案相关人士会面,以澄清事项。会见计划于1994年开始推行,在这计划下,监警会在考虑投诉警察课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可会见任何能够就该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或协助的人士。

如监警会认为有需要直接会见某些人士,便会邀请他们出席会面。这些人士可以是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或其他独立人士。监警会会面由不少于两位监警会委员组成的小组主持,而秘书处则负责有关的安排及协助。

Q10 : 为什么监警会不能直接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

A10 : 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采取两层架构,在两层架构之下所有投诉警察的个案,均交由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处理及调查。所以市民如欲投诉警务人员,必须先向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提出,监警会如收到有关投诉,均须转介该课调查及处理。

监警会在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中,主要是负责独立审核投诉警察课提交的须汇报投诉调查报告,如察觉有疑点或不足,会要求投诉警察课澄清或重新调查,直至完全同意投诉个案处理得当,始通过调查结果。